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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之土地财政的法律依据
作者:北京律师杨波 浏览次数:700 发布日期:2022/4/22

众所周知,地方政府之所以热衷于征地拆迁,开发建设,是因为其中具有巨大的财政利益。上世记九十年代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后,大量的税费上缴中央,地方政府手里没有多少资金进行行政活动,更别说进行大规模的城市改造升级了。据此我国《土地管理法》第55条的规定使地方政府豁然开朗,从对征地拆迁并不内行到逐渐注入极大的热情,暨土地财政。当然2018年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国税与地税又合二为一,但是并没有改变地方政府财政紧锁的局面,当然这种情况还在变化之中,比如呼之欲出的房产税据说将来全都留给地方政府,用于地方建设。当然我国2019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也并未将土地财政取消,依然是第55条的规定。既然未取消,将来的征地拆迁肯定不会消失,但是可能会有所放缓。那么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第55条具体是怎样规定的呢?大家了解一下。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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