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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农民的集体土地,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应当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那么这个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由谁与谁签订呢?这是实践中很多农民关心的问题。有的地方是村委会与每个农户签订;有的地方是乡镇政府与每个农户签订;还有的地方是区(县)自然资源局与每个农户签订;更有的区(县)政府与村委会签订,再由村委会与每个农户签订.......那么到底哪个是合法的呢?我国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我国2020年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我国2021年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主体可以是:1、区(县)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政府与村委会及农户签订;2、区(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如:自然资源局或者乡镇政府等)与村委会及农户签订;3、区(县)政府与村委会签订,这种情况仅适用于村集体的公共集体土地被征收的情况。若是农民的宅基地、30年承包地及责任田被征收,这种情况必须由村委会与农户作为土地的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与征收方(区县以上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签订,这种协议其实就是三方协议了。这种三方协议的好处是有利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相关费用的落实,避免被有关部门或村委会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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