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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录经典案例|律师助其维权有方,终获三倍赔偿
作者: 浏览次数:3093 发布日期:2019/3/17

山西临汾隰县辛先生养鸡场拆迁补偿纠纷案维权成功

       案情梗慨

       辛先生在山西省临汾市隰县城南乡西留庄村(原老农机站旧址)合法经营一养鸡场。因当地政府要在此建设一个中医院项目,辛先生的养鸡场被划入拆迁范围。养鸡场的建筑设施经过地方政府评估不到三十万,对于鸡的补偿及搬迁、停产损失等补偿,辛先生与拆迁人迟迟达不成一致意见,并拒绝搬迁。项目单位着急用地,强拆养鸡场的风声不绝于耳。辛先生意识到,如果没有专业拆迁维权律师介入,下一步会发生什么。除了自己无法操控局面陷入更加被动外,更可能遭受无可挽回的巨大财产损失。强拆迫在眉睫,当机立断,辛先生慕名找到了北京养殖场拆迁维权专家杨波律师介入维权。杨波律师介入案件后,立即召集团队律师谢茂亮研究案情,对二人工作做了合理分工,分析涉案养殖场已形成规模化这一客观情况,初步确定法律程序方阵:以守为攻,以攻克强拆。

       2013年8月,县动物监督卫生所几次到辛先生养鸡场,现场勘查、拍照,并要求辛先生签字认可《监督检查记录》,2014821日,向辛先生下达了《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通知改正理由为:没有消毒池、粪便没有做无害处理且没有完善养殖档案。养鸡场经营十几年了从未有政府部门认定其手续及设施有问题;反之,辛先生因为养鸡场经营有方获得各种荣誉证书一大叠.......。为了拆迁,地方政府也在铤而走险鸡蛋里挑骨头。面对逼迁,杨波律师维权团队及时帮助辛先生提起了行政复议《限期责令改正》的法律程序。

        2013年911日,县动物监督卫生所又对辛先生作出隰动监罚[2013]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因不符合《动物防疫法》1920、、77条决定对养殖场强拆。面对不利局面,我维权律师及时帮助委托人将其诉至法院,但是法院竟然找各种理由不予立案。最终,委托人在我律师维权团队帮助下启动了立案监督法律程序, 2014226日,法院通知开庭。

         2014年924日,辛先生与拆迁人签订书面《拆迁补偿协议》,辛先生以原补偿条件的三倍获得拆迁补偿款及实物补偿。

维权战术

         一、以守为攻。

        本案因为拆迁人具备一系列形式上合法资质,比如征地批复、征地公告及安置方案公告,除了对上述法律程序提起相关程序外,最主要是掌握拆迁人着急用地的心理劣势。以守为攻,待对方处强拆牌,见招拆招。

       二、强拆不可怕,明处究可查。

       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房子面临强拆就落在明处,这比黑拆、偷拆相对能够找到责任主体。剩下来就是处罚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

没有消毒池、没有隔离区的养殖场,不必然导致强拆的结果。即使《动物防疫法》也没有明确拆除这一结果。所以合法适用法律不仅必要,而且抓住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非常重要。

       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卫生所未告知陈述和申辩权利”的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在最高院判例中已明确这一审判原则。卫生所只知道检查勘测,却没有发出一张告知权利的书面通知书,这不仅剥夺被处罚人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且违反了《行政处罚法》保护被处罚人的话语权强制性。

        三、维权法宝之国家赔偿。

        在完全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况下,是可以一并提出国家赔偿。在某种程度上,是对被告的一种高调维权展示,也是一种维权战术。本案调解力度大,一定程度上,对于高额停产停业损失产生国家赔偿,还是给了对方很大的压力。同时,国家赔偿制度中还有责任人追偿制度,追偿到个人身上,对于案件的解决起到实质性进展的推动作用。

        律师点评

        法律程序不是简单法律文书写作,更不是模仿,而是运筹帷幄的法律策划。比如,有些案子就要以攻为主,那些什么审批文件都没有的拆迁、搬迁,造成养殖场巨大损失的强拆。养殖场拆迁完全可以在查清上述审批情况后以拒绝搬迁的态度解决问题。同时,国家赔偿也不是所有行政案件都要一并提起,它是一把双刃剑,用不好,可能将原来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案件一并拖下水。

       2007年国土资源部与农业部作出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的联合发文,其中规定不能侵害养殖户承包地,如果地方政府项目建设确需占地,并有合法手续也需要给养殖户重新安排用地,以推进当地养殖业发展。养殖户都应当清楚认识到:国家鼓励养殖,鼓励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就是单从维护多年养殖成果、自主创业成果的角度都需要养殖户坚定维权的决心和信心,坚信法律会给一个公平、公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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