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团队

          本维权团队系杨波(笔名扬博)律师汇集北京拆迁征地资深律师组建而成,杨波律师:北京本录律师事务所主任,2002年通过首届司法考试,自律师执业以来先后办理各类案件数百件,涉及到刑事...

联系我们

电话:01057559966
手机:13511086699

当前位置: 首页 >> 维权实录

用地单位与村集体私下签订征地协议效力
作者: 浏览次数:2567 发布日期:2013/5/19

        用地单位村集体私下签订征地协议的效力

  生产队的阿牛问:用地单位在未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之前,与村集体私下签订征地及相关补偿协议,约定补偿金额,并先支付部分款项作定金,还约定用地单位在约定时间内无法完成征地手续,则该协议解除,定金不予退还。该协议有效吗?如无效,可否以其他文字表述方式使其有效?
  下面是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论坛咨询员边书坤律师的答复:关于征地协议 按照现行有效的征地程序规定,征地协议并不是土地征收审核报批过程中必须具备的申请材料,如果该征地协议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批准后签订,可以认为其代表了村集体和村民对补偿方案的意见,在补偿方案的确定方面是有一定法律效力的,但是否征收土地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征地协议本身没有这方面的效力。
  另外,现在有一种土地置换的方式,同时也要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在申请土地置换时因为要求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才行,这时候征地协议(严格说应为土地置换协议)作为村集体同意土地置换的意思表示的书面材料,也是有它的法律效力的。

上一篇: 拿什么来确保“补偿不到位不强拆”?
本  篇:用地单位与村集体私下签订征地协议效力
下一篇: 某省电力系统首次实行委托征地解决征地难
本文地址: http://www.yangbo1999.com/InformationsContent.asp?id=58
返回上页:
分享到:

Copyright @ 2013    北京拆迁律师_拆迁补偿标准北京_拆迁维权律师网   手机:13511086699   工信部备案号:京ICP备16121373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科技园诺德中心11号楼312室(万达广场斜对面)   邮编:1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