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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来确保“补偿不到位不强拆”?
作者: 浏览次数:2156 发布日期:2013/5/19

      有关专家在解读这个紧急通知时,认为这是“有强烈的针对性”,是一种应急措施。应急什么?我们看到,自2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修改后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结束,到现在已有3个多月,尚无最新进展,紧急通知要防止的就是在这个“法规空档期”一些地方政府突击强行征地拆迁的违法行为。
现实的确不是很乐观。最近在一些地区的农村征地和城镇房屋拆迁中,就发生了几宗命案,民众为保卫自己的权益,不惜以血抗争。然而,在公权的强力面前,民众的力量是微不足道的。日前就有媒体报道,在河北邯郸广平县这个国家重点贫困县,使用10天就完成33万多平方米的拆迁任务,使1000多户群众的房屋被拆,土地被征用。而这些拆迁都是在没签订补偿协议、没对群众进行妥善安置情况下进行的,换言之,是违法拆迁。这种没签订补偿协议就进行拆迁和土地征用的情况有多少呢?根据国土部和监察部前期开展的对“未报即用”违法用地情况的清查,截至今年3月25日,全国共清理出2007年10月~2009年10月期间“未报即用”违法用地案件36872宗,涉及土地总面积61.3万亩,其中违法占用耕地面积27.2万亩。这还仅仅是“未报即用”的。
违法和暴力拆迁的一再出现,归根到底是被征地拆迁的民众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处于弱势的地位所致。这种弱势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信息不对称,政府或相关利益团体掌握着话语权与专业知识,例如,征地拆迁怎么补偿,补偿的标准是什么,其规则的制定权全在政府;二是权力不对称,政府往往出动公安等强力机构进行强制征地拆迁。要改变此种状况,在法制不完善,特别是无法可依而矛盾和冲突又比较尖锐的情况下,通过对行政系统内的指令督导来进行纠偏,督导下级依法行政,是一个办法。它对遏止目前公权力的肆意妄为,具有一定作用。
         但是,要确保完全规范的行政管理行为,则这种“以政促政”的治理方式远远不够。事实上,以上级政令方式严控征地拆迁并非日前首创。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就曾发布《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当时社会上有一种乐观情绪,希望通过其执行,解决长期困扰人们的拆迁问题。可几年下来,人们看到,因暴力拆迁而出现的群体事件越来越多。根源就在于行政系统的垂直监督,因为行政系统内部的权力和利益的本质一致,使上级无法做到有效监督下级。例如,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从2005年已开始,但直到现在,也只有约2/3的省市区公布了标准,还有约1/3没有正式公布;已经制定的补偿标准中,普遍存在补偿水平低、补偿不到位等问题。
        所以,要真正缚住违法和暴力拆迁之手,促使政府规范运作,还是要靠外部的“法治力量”来给予保障。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使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建立在规范、法治的基础上。因为若央地利益非一致性的结构性矛盾、地方政府依靠土地财政的情况没有根本改变,限制征地拆迁相当于将其钱箱子抱走,必然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二是对拆迁本身而言,需要有效的法律约束,即必须要用法律来规范拆迁行为,做到有法可依。
从后一角度看,要做到有法可依,必须严格征地拆迁程序,包括征地拆迁一定要征得当事人同意。即使确是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也要大多数人同意,并明确了合适的补偿标准后方可进行,不能“拆了就是政绩,违法也是公益”。没有严格的程序限定,在政府的公权力面前,谁都会是弱者。
        拆迁关乎民众的切实利益。在旧的拆迁法律无法适应城市化发展的需要,而导致效力尽失,从而致使矛盾和冲突激化的情况下,可利用这个行政紧急通知暂缓矛盾激化局面,加速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以解决阶段性和局部问题,但要从根本上理顺公私关系,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重构政府的职能和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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