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迁律师:养殖场拆迁赔偿标准
作者:北京律师杨波 浏览次数:230 发布日期:2023/4/17
基本案情
邓女士系贵州遵义人,2008年在贵州遵义桐梓县娄山关镇安山村农场组租赁一废旧窖坑车间(危破房)约两亩地,用于养殖生猪经营并在此居住。该养殖场是邓女士唯一的生活住所,是其赖以生存的唯一生活来源。
2014年4月份涉案区域被划入高铁片区进行征地拆除工作,4月17日施工单位开始在邓女士养殖场周边进行施工,机器轰鸣,开山放炮,离养猪场距离不足60米,造成邓女士生猪的死亡400多头(应激综合症),房屋震裂毁损,母猪流产不能受孕,施工方的行为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房屋也不能正常居住只能寄居亲戚家。为此邓女士找到项目指挥部要求赔偿,一直未得到解决,不得已反映到了县上有关部门,县上于是派人出面协调对邓女士的养猪场的财产进行了清点确认,称为了避免损失扩大,让邓女士先将剩余生猪处理掉。
邓女士为了配合高铁的施工及地方的征拆工作,于2015年7、8月份将存栏生猪全部出售,但是对于补偿问题县上及有关部门一直迟迟不予解决。2015年10月30日下午,邓女士在未得到任何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有关部门突然组织了大队人马将其养殖场建筑设施全部拆除殆尽,邓女士若干年的心血毁于一旦!邓女士被迫寻求法律上的救济,聘请北京本录律师事务所杨波律师介入本案。
办案实录
杨波律师介入本案后委托人问得最多的问题是‘她的养殖场应该赔偿多少钱’。
对于这个问题法律上规定的非常笼统,具体到了个案究竟应当怎样赔偿呢?养殖场赔偿方式极多,但并不能一概用之,要区分个案中养殖场的不同情况及委托人的个人情况对症适用才行。委托人的养殖场用地系租赁!租赁的国有土地,租赁前就是个养猪场,有出租人建造的相关建筑设施,委托人邓女士承租后又添加了少量配套设施,也就是说土地补偿费及房屋建筑设施的大部分补偿都不应当是委托人邓女士的,她的养猪场不是那种农民在自己的承包地或者租赁本村的土地上建设经营的养殖场。
针对此种情况律师建议委托人邓女士及时请评估机构做评估以证明损失的数额,光自己说损失多少钱,又没有证据,司法不会支持多少。2018年10月10日委托人养猪场强拆违法的官司胜诉,听从律师的建议及时做了评估,最终行政赔偿案件判决赔偿委托人邓女士一百余万元。

办案启示
实践中养殖场要求补偿、赔偿的案例很多,因为环境治理、污染环境养殖场关停禁养也好,因为项目建设用地拆迁拆除也好,还有因为占用基本农田非法占地、用地责令拆除的等等,都会涉及到补偿、赔偿的问题。
在行政强制官司打赢后,当事人若不能证明其损失数额,又未作评估,在行政赔偿官司中一般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据此规定像委托人这种情况,若没有评估,基于行政案件被告的恒定及特殊性法庭又能认定多少损失数额呢?这也难怪杨律师在福建福清某养鸡场关停赔偿诉讼案件中,强烈建议委托人对养鸡场做评估,当事人就是不做。到了法庭上法庭直接说你们原告不对养鸡场做评估,将做评估的责任推给被告,被告也不做,在这里互相推,法庭等不了很久的。最终法庭因为审限问题在原被告双方都不对养殖场进行价值鉴定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直接判了,原告吃了哑巴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