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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会议是否有权剥夺成员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作者: 浏览次数:287 发布日期:2023/3/9

集体经济组织无权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剥夺成员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李某甲诉某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裁判要旨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是生存权,成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范认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村民自治权,不得突破法律规范的规定剥夺或变相剥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有权请求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甲向邹平市人民法院起诉称,原告李某甲与邹平市某村村民李某乙于2000年结婚,2001年李某甲在某村分得土地。2010年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户口未迁出,一直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未在其他村集体分配土地。自2011年至2014年,某村一直为原告发放土地补偿款,但2014年村委会换届后,新任村主任张某拒不为原告发放土地补偿款,经责任管区及镇政府主要领导协调,为原告发放了截至2018年度的土地补偿款。2019年度土地补偿款3850元以及2020年度土地补偿款3850元被告一直未给原告发放,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度、2020年度土地补偿款共计7700元。


被告某村村民委员会辩称,李某甲系该村空挂户口,不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00年李某甲与李某乙登记结婚,2010年二人离婚,夫妻婚姻关系解除,家庭户口关系改变,李某甲离婚后长期不在该村居住,大约2012年李某甲与他人再婚,并生有儿子,户口继续悬挂在该村。李某乙再婚并把妻子户口落于该村,一个未迁出,一个新进入的户口问题,给全体村民集体经济利益带来重大侵害,让蒙受利益损害的大部分村民提出抗议。经村委会慎重考虑,认为李某甲在该村是悬挂户口,再婚后不及时迁出户口,不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再享受本村村民任何集体待遇。经2018年7月5日、2020年11月25日两次党员代表大会一致表决决定,2019年后李某甲不再享受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任何待遇。因此,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邹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原告李某甲与邹平市某村村民李某乙结婚后,户口迁入该村,并于2001年从该村分得土地,成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因该村集体土地包括原告李某甲从该村分得的土地被占用,被告某村村民委员会每年向包括李某甲在内的村民发放土地补偿款。2010年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后,再婚嫁至外省,但其户口并未从该村迁出。李某乙再婚后,李某甲的户口从李某乙家的户口本上迁出,但仍然单独落户在该村,公安机关为李某甲登记的户籍信息为某村XX-XXX号。自2011年至2014年期间某村村民委员会向李某甲发放了土地补偿款,但2014年底该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后,不再向李某甲发放土地补偿款,经镇政府和辖区办事处领导协调被告某村村民委员会未果,镇党委、政府经研究决定从被告某村村民委员会的占地补偿款中留下应当发放给李某甲的土地补偿款,由镇政府代为发放,并已按年度发放至2018年。被告某村村民委员会向村民发放了2019年度土地补偿款3850元、2020年度土地补偿款3850元,但未向原告李某甲发放该两年的土地补偿款。被告某村民委员会在2018年7月5日召开的党员、村民代表会议曾通过一项决议,有24名代表签字表决不同意原告李某甲在某村享受土地补偿款,2020年11月25日被告某村村委会再次召开村两委会议,五名参会人员通过决议,决定原告李某甲自2019年往后不再享受土地补偿款。因原告李某甲未分配到2019年度、2020年度的土地补偿款,遂诉至本院。


裁判结果


邹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邹平市某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李某甲2019年度、2020年度土地补偿款共计77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某村村民委员会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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