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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之征收农民土地,农民不同意能征收吗?
作者:北京律师杨波 浏览次数:676 发布日期:2022/4/14

很多农民咨询,征收我们村的农民30年承包土地,我没在征地补偿协议上签字,我不同意征地,他们就征收不了吧?这种情况单单一个人不签字、不同意是阻止不了征地的。不签字、不同意征收的人数达到一定的比例才可以,具体比例是达到过半数或者过三分之二具有表决权的人不同意征地,具体区分为如下情形:一、需要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者代表过三分之二不同意征地暨不能报请审批征地的情况。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对此,自然资源部是这样规定的。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5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一个完整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各市县的具体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各地情况差异确定。根据上述规定,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前提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公共利益又区分为绝对公共利益与相对公共利益。其中第一至四项可以归纳为绝对公共利益;第五项关于成片开发属于相对公共利益;至于第六项属于法律的兜底条款,在此暂且不提。在此先谈一下第五项相对公共利益征地关于成片开发征地的情况。上述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5号】第三条同时规定,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充分征求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未经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不得申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因此对于相对公共利益需要征地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土地征收,必须先经被征地集体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代表同意,否则不能征地。二、需要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者代表过半数不同意征地暨不能报请审批征地的情况。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根据上述规定,与征地补偿有关的重要法律文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合法补偿的直接依据,也是需要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代表进行表决的事项暨听证会。那么这个表决需要通过的比例是多少呢?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根据上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构成土地征收程序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核心内容,该方案若未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将直接导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无法施行。特别是上述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均规定,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这从另一个角度确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若未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代表过半数通过,暨大多数人不同意而非个别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是不能报请审批征收土地的。因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方案大多数人不同意,这些不同意的人又怎么会单独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呢。这是针对除成片开发所需用地的建设项目之外的绝对公共利益项目进行征地的情形。通过如上分析,在征地补偿案件中只有个别农户不同意征地,未在征地补偿协议上签字,不同意征地补偿标准及数额是阻止不了征地补偿的及征收土地的,除非达到一定的人数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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