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才能征收拆迁老百姓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呢?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了最基本的条件,暨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拆迁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这个大前提,否则不能进行征收拆迁,2019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做到了与之相通,这也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背景及法治要求。若没有公共利益需要这个前提暨进行征收拆迁老百姓的房屋,那就是私权侵犯私权,这种情况怎么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呢?民生又怎么能得到保障呢?2019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45条对公共利益的列举规定与上述法条又有些许不同,因为毕竟是针对不同的标的,不同的对象实施的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