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4日晚,山西省清徐县某酒吧内发生命案,据调查,受害人系20岁女大学生张某某,在酒吧打工,遇害前遭到了嫌疑人李俊锋的搭讪,不过李俊峰的举动让张某某反感,并且拒绝添加李俊峰为好感,当然,李俊峰作为酒吧的顾客,张某某是以婉转的方式拒绝了李俊峰。
然而被拒的李俊峰认为自己丢了面子,恼羞成怒,破口大骂,接着走出酒吧,从车子上取出了一把刀再次回到酒吧,找到了张某某,一边骂一边拿刀捅刺张某某的腹部。经鉴定,张某某系下腔静脉破裂大失血死亡。
而李俊峰早在2019年6月就犯下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因犯故意杀人罪而被法院依法判处了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李俊峰属于在缓刑期间犯下了命案,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故意杀人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先减后并”的并罚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
另外,李俊峰还有吸毒的情况,于2017年因吸毒被派出所处以了行政拘留,但由于李俊峰在当时未满十八周岁,因此不予执行。但显然,李俊峰不是那种好脾气的人,容易惹事,最终也让自己走上了不归路。
酒吧捅死女大学生后,李俊峰于次日凌晨被警方逮捕,当时李俊峰是以故意伤害罪的罪名被警方逮捕,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在量刑上,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犯本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则在于两罪的目的不同,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只想令被害人的身体受到伤害,结果却使得被害人死亡,一般会被认为是过失,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本案中,李俊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持刀捅刺被害人的腹部,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剥夺他人的生命,但却放任自己的行为,从而导致张某某死亡,已经涉嫌故意杀人罪。
即使张某某没有死亡,也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