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政府强拆地上附着物违法!
作者: 浏览次数:960 发布日期:2021/12/21
基本情况
原告:杜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艳芬,北京本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被告2: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禹王路街道办事处
案情简介
原告具有承包租赁土地近19亩,租赁期间为2002-2012年十年,合同到期后,原告一直延用本土地,承租方也未要求归还。2020年3月30日委托人发现上述地块以及有关树木被不明身份的人占用及推平,原告表示从未见过征地手续,被告未经原告确认做出《地上附着物清点登记表》,拆除之后原告胡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方面问题也一直未落实,因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
一、本案中土地租赁到期后原告占用本土地并种植树木,承租方也未表示反对,本案中政府的拆迁行为原告是否为适格原告?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就原告资格而言,本案中,原告杜邵贵认为被告示范区管委员会、被告禹王路街道办强制清除其经营土地上的附着物的行政行为违法提起诉讼,主体适格。
二、本案中,被告未提供相应征地手续,自己单方制定的《地上附着物清点登记表》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违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 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对于强制交付土地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且须对土地权利人进行安置补偿为前提。
本案中,示范区管委会对原告承包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问题未依法、依规妥善解决,也没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直接对涉案土地制作强制清表,并擅自拆除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超越了其法定职权范围。因此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诉讼结果
确认被告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强制清除原告承包经营的土地上附着物的行政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