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原告和被告举证期限有什么不同?
作者: 浏览次数:785 发布日期:2021/10/26
行政诉讼对原告和被告举证期限作出了不同规定。
一 一般情况
被告:
1、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延期申请。
3、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证据。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在行政许可案件中,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与被诉行政许可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向法院提供行政许可行为的证据。)
原告或第三人:
1、在开庭审理前或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清单之日。
2、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法院准许,可在法庭调查中
延期提供。
3、逾期提供证据的,须说明理由,否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二 特殊情况
1、原告或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的,经法院准许,被告可在第一审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2、二审或再审中可提供的"新的证据"包括:
(1)在一审中应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
(2)当事人在一审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未取得,法院在第二审中调取的证据。
3、原告或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