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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录律师事务所 浏览21次 案情简介 【申请人】:奉节县隆军牲畜饲养专业合作社 【代理律师】:北京本录律师事务所 杨波律师、谢茂亮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奉节县环境保护局 【复议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奉节环改字【2016】9号)违法。 【案情】:奉节县隆军牲畜饲养专业合作社在重庆市奉节县公平镇万民村合法经营养猪场,2016年4月26日,重庆市奉节县环境保护局向合作社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奉节环改字【2016】9号),责令合作社停止排污,告知合作社如不服该决定可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告知内容违反了《行政诉讼法》。2016年5月16日,奉节县拆迁办会同县环保局、县农委、县国土等部门,对合作社的生猪养殖场进行了拆除,合作社不服该决定,向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结果】:确认重庆市奉节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决定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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