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姜先生诉市政府信息回复违法案行政复议申请书
作者: 浏览次数:4048 发布日期:2013/6/9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姜惠民,男,汉族,1963年1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板桥跟198室,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宁波市人民政府
复议请求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
复议理由
2012年12月11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农村宅基地房屋(地址: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大同村)以及承包土地(地块名称:河外畈)区域地块上在建项目的建设用地批准法律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及范围图)。
2013年1月5日,申请人方收到被申请人所作的《告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实体及程序上均违法,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复议至贵府。请贵府依法处理!
此致
浙江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13年1月6日
附:
1、本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1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申请人房屋产权手续复印件1份;
4、申请人承包土地合同复印件1份;
5、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申请书》、邮寄底单及签收回执复印件各1份;
6、《告知书》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