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拆迁维权之行政复议
作者: 浏览次数:3861 发布日期:2019/5/25
案件回放:
村民贾柱系保定市满城区满城镇郑家佐村民,自2007年10月7日起至今在本村村西区城地块进行养猪场经营,现在该区相关部门拟建南水北调工程的水渠支渠,2015年12月21日,保定市满城区国土资源局对村民贾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村民贾柱无条件搬迁,同时要自行拆除建筑物并缴纳罚款,且不予任何补偿,村民贾柱认为保定市满城区国土资源局之所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复议机关依法处理。村民贾柱因不服保定市满城区国土资源局做出的满国土成关罚字【2015】第0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2月29日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保定市满城区国土资源局称:一、村民贾柱确实存在非法占地行为,而且至今处于持续状态,村民贾柱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养猪场,占地面积达4.5亩,而占地类别为耕地(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6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二、保定市满城区国土资源局对村民贾柱的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罚主体适格,保定市满城区国土资源局就此有处罚权和管理权。三、保定市满城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罚内容合法适当,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6条,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第33条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四、保定市满城区国土资源局发现村民贾柱非法占地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立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向村民贾柱送达了各类法律文书。
案件结果:
接到案件后,杨波律师立即针对上述事实情况进行了分析研究,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结合案件全部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杨波律师指导村民贾先生将保定市满城区国土资源局作为被申请人复议至保定市国土资源局,并在申请书中详尽阐述了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理由,依据等。最终以保定市满城区国土资源局违法主体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撤销被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满国土城关罚字【2015】第0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点评:
申请人(贾先生)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建养猪场是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养猪场属于农用地,申请人建养猪场并没有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案件违法主体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应当重新制定行政处罚决定。被征收人在面对违法强拆、不合理补偿等情形下,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配合律师依法维权,我们相信,在如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社会,正义始终为法律书写。